第一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仪器设备属于固有资产,禁止公物私用。
设备要放置在校内场所(即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场所)使用。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领用单位(指领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学院,下同)、领用人(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)、安装放置地点(以下简称“设备存放地”),不可随意变更。
第二条 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(如科研、教学录课、实践实习等活动)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存放地使用、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,须履行以下手续:
1.带出人需填写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带出申请单》,经设备领用人签字后,上传申请单图片至在线表;
2.在领用单位内部变更存放地或校内跨领用单位变更存放地的,经领用人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复核后及时在申请单中变更存放地;
3.将设备存放地变更至校外用办公、实验场地或科研合作单位的,领用人需填写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带出申请单》并附科研合作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,经领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,由教务处领导审批。审批通过的,由领用人送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处备案。
第三条 对于出借的仪器设备和带往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,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确保设备完好。领用人对设备保全负直接责任,领用单位对设备保全负主体责任。
第四条 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,须及时收回并按如下要求办理归还验收手续:
1.仪器设备至少由领用单位1名熟悉仪器设备的在编职工验收并在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归还验收单》签字,上传验收单验收单图片至在线表后,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归档,回执单交领用单位备案。
2.仪器设备在出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,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及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。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,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附件:
附件1.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出借申请单.docx
附件2.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归还验收单.docx
附件3.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带出申请单.docx
附件4.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设备信息表.docx